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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电力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新疆能源监管办
行政相对人:新疆宏远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投资建设第四师可克达拉市64团宏远新能源20万千瓦新增负荷配套光伏项目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7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