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华电新疆公司、国电新疆公司、华能新疆公司、大唐新疆公司、中电投新疆公司、中广核新疆公司、中节能新疆公司、神华国能公司等集团公司和所属发电企业、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精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确保新疆区域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衔接有序,依据《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和《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电监办﹝2011﹞189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和《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电监办﹝2011﹞189号)的要求进行。
(一)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同时将此申请抄报我办。
(二)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并网调试运行的,或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未完成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试验和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我办。
(三)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在发电企业提交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如在规定时间未出具意见书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我办。
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和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直接交易合同),并报我办备案。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或取得水电站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三、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在此期间,发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提交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条件的相关资料(具体见第二条),符合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电网企业应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并在一个月内结清差额电费。
(二)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未能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可向我办提出申请,由我办进行专项核查,我办将对新建机组是否满足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进行核查。经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进入商业运营,不属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核查意见作为电费清算依据。
四、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做好新建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的服务工作,收集、整理并存档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五项条件相关资料,填写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核查表(见附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核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办。
五、电网企业应认真梳理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并网但仍不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的机组情况,并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办,并应提醒和督促发电企业及时办理进入商业运营手续。
六、各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工作,工作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