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监办[2011]33号
各电力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的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自2011年7月1日起,区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须持有关资料接受我办资质登记审查,凭我办出具的登记证明方可参与新疆区域电力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施工。
我区各电力企业在工程发包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应对区外进疆电力施工单位登记报告情况进行审查。凡未在新疆电监办登记报告的施工单位不得在新疆区域参与工程投标和工程分包。对此前已中标并正在施工的区外施工单位应于7月1日前到新疆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补办登记手续并填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报告表》。
联系人:李 伟
联系电话:0991-3631343 13809940642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67号中核大厦B座12A
邮编:830011
附件:1. 跨区作业登记报告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报告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