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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6-09-20 10: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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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确保新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不降低,近日,自治区环保厅发布《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约束和规定,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将减少一半以上。

  《公告》提出,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以及哈密市和准东区域内的火电行业,要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区域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会上,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温玉彪说,《公告》中关于排放限值的规定均出自于国家现行的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排放限值规定,以后我区重点区域火电行业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全部执行50mg/m3,氮氧化物排放全部执行100mg/m3的标准,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将减少一半以上,为我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奠定更稳定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公告》还要求重点区域内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重点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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