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对你公司在2013年所承揽的某电力设施相关工程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结束。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13年承揽的某整流变电站安装工程和某整流所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过程中,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某公司)。同时,你公司未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了上述安装工程中的电力设施实验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你公司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和配合调查有关情节,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6年5月5日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在未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安装工程的电力设施实验活动,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给予行政处罚六万元。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汇交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开户银行:略、账号:略,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日